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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杀人:一起终审的未了案

佚名 2008-4-2车友报

 

    本报曾在3月14日“3·15特别关注”中报道了北京路面上存在的井盖突出或凹陷现象。报道刊出后,我们陆续接到不少车友关于井盖问题的投诉和反馈。而于近日,一起三年前的“井盖杀人”案件又浮出了水面。

   “井盖杀人”案回放

    2004年8月27日18时左右,家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的赵某开着桑塔纳小轿车回家,刚出单位不久,一场意想不到的灾难就降临了。

    赵某行经圆明园西路骚子营处,在主路的快速机动车道上出现了一个浮在路面上的井盖,但等他看见井盖时已来不及躲避,结果与井盖“砰”然相撞,车辆失控,弹出主路,以非常高的速度飞出四五十米,然后落到辅路的双向车道。 

    当时正是上下班高峰,来往车辆、行人密集,飞出的车不幸撞上了四辆自行车和一辆白色富康车,最后撞到旁边的马路牙子上才停下来。这场事故导致三人死亡、三人受伤,包括两辆机动车在内的六车损坏。

    赵某很幸运,因为在这场事故中他幸存了,但因为他这一撞,几个家庭因此陷入了悲痛之中,而赵某也面临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后果。据现场留下的刹车印痕等证据,赵某当时的车速高于每小时77公里,而圆明园西路限速是每小时60公里。北京市海淀交通支队根据现场勘察和测速结果认为,司机赵某在行车时没有保持安全的车速,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交管部门在2004年10月20日作出责任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井盖管理者应赔91万元

    2007年当事人再次将井盖的管理者海融达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海融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赵某确实驾车碾轧该井盖;海融达公司作为该路段维护管理责任人,未尽合理管理责任,故存在主观过错;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裁定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及赵某负担了本身的医疗费用,故存在损害后果;海融达公司疏于管理的原因与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可见,海融达公司确实存在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因此海融达公司应按50%的比例承担91万元的赔偿责任及赵某的医疗费用。

    这是一场漫长的诉讼。三年里,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的刘博今律师先后为赵某参与了三种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赵某进行了无罪辩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他指出,公路的管理者和所有人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此路段的管理者海融达公司既没有对散落在道路上的井盖及时清理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他将北京市海淀区交通管理局告上法庭,指出其设定的限速标志不明晰,不能认定司机赵某超速驾驶。而一审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三名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万元。

    判决后,刘博今律师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公路设施的管理者和所有者也负有责任,当事人负全责不当;同时,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后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定赵某提出事故原因是因为井盖引起的理由不充分,随后支持一审判决。对于是否应追究井盖所属单位的责任,认为应属民事追偿范围。

    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下达后,刘博今律师没有放弃,此后,他为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艰苦而漫长的救济。三年当中,各种诉讼均经历了两审,有些案件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改判,当事人得到了宝贵的证据。

责任编辑: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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