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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出路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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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赫然 2007-4-6本站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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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场车祸中,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死者“同命不同价”。这一屡见不鲜的现象让人难以接受。近年来,从媒体到“两会”上代表委员的质疑之声越来越高,纷纷建议,应当制定“同命同价”的赔偿标准,消除对农村户口的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很多调查研究,“但调研和讨论的结果是大家意见不完全一致。”对于是否要“同命就同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近期会出台相关规定。 据悉,2004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而获得的相关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现实 “四个农民的命顶不了一个城里人” 2005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同坐在一辆夏利车上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系城市户口,女乘客系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方向男方家属赔偿41万元,赔偿女方家属17万元。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肇事方向具有城市户籍的两位同学家人各赔付了20万元,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家人仅获得5.8万元的赔偿。类似这样交通事故中城乡赔偿金差额巨大的案例数不胜数。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分别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根据陕西省提供的数据显示,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272元,按20年计算赔偿金为16544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2元,20年为41040元,还不到城镇居民赔偿金的25%,换句话说“四个农民的命顶不了一个城里人。” 据统计,广东省2006年发生交通事故共56100宗,受伤67000人,死亡8828人。其中,因交通事故伤亡的人口中,农村人口占了近七成。按照《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深圳地区、珠海地区、汕头地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赔偿金分别为57.33万元、37.81万元、24.45万元,其他地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赔偿金为29.53万元。而农村人在广东省范围内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金仅为9.38万元,深圳、珠海、汕头及省内其他地区的城市人赔偿金是省内农村人赔偿金的6倍、4倍、2倍、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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